**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7741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5-1号1单元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程玉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省喜盈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170号。
法定代表人:麻丽萍,职务:总经理。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省喜盈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