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283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万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年武,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学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智贸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美好家园宾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智贸港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28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工程款46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2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约谈了申请人。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权
审判员***
审判员*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