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283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城国际花园一期1号楼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魏万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年武,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建城乡城内一组建设路北复兴路西。
法定代表人:梁学能,职务董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28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4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2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我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权
审判员***
审判员*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