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4983号
原告: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6529C。
法定代表人:毛伟刚,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婷婷,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科,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MK5J5D。
法定代表人:孔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前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东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