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4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大厦C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A6UH2L。
被执行人: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埂小区平房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7385720F。
本院在执行芜湖天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何贤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