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46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大厦C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A6UH2L。
被执行人: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南埂小区平房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7385720F。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天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海鸿物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何贤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