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吕彦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43094.50元,案件受理费4991.05元,共计548085.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圣智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宿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