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双,黑龙江智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建设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吕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济圣,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4020元,退回***3995元,剩余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