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民初3310号
原告:龙江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金色家园5号楼103-105商服。
法定代表人:谢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云,富裕县富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建设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吕彦明,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江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32元,减半收取15416元,由原告龙江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江
人民陪审员 李庆华
人民陪审员 董云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