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21民初243号
原告:***,女,1971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妹妹),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建设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龙江县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36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