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301。
法定代表人:许伟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银彩,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园静态院。
法定代表人:贾超锋。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陕0102执保2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86.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真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86.2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