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43号
申请人: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方雷彬。
委托代理人:王舟舟,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妮,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园静态院。
法定代表人:贾超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