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5646号
原告: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方雷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舟、李文妮,(实习),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态院。
法定代表人:贾超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望,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良造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09元(已减半),由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封 冬
书 记 员 赵怡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