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康泊某某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738号
  申请人: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杨守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史小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266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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