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康泊某某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12668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守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军,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亮田,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贾超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金辉,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

原告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泊帕克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胜军、随亮田,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辉、张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泊帕克公司诉称,2020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东营区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促成被告获得东营区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事宜,在被告项目中标、取得中标通知书,并与当地政府签署运营协议后,按照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5%向原告支付服务报酬。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完全支付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报酬,欠付原告共计人民币5580188.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2020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栖霞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促成被告获得东营区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事宜,在被告项目成功中标、取得中标通知书,甲方与当地政府签署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经营协议后,按照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向原告支付服务报酬。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完全支付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报酬,欠付原告共计人民币240万元。经原告催告,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5580188.5元及违约金(以204009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以354009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2、被告支付咨询服务报酬240万元(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千分之三;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建大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东营区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栖霞市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中的第二笔咨询服务费付款条件尚未生效;本案中协议格式条款无效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案中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履行按照协议约定的商务协调作用,也没有提供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致使东营区项目已经被政府单方解除,栖霞市项目也陷入停滞未开工状态,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行使469.02万元的法定抵销权,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足以抵销原告的债权。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因违反《东营区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的违约金35.40075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因违反《栖霞市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的违约金24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针对被告西安建大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康泊帕克公司辩称,被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居间服务,促成了被告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涉案两个项目是因反诉原告资金不到位等严重违约行为所致,其所主张的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原告康泊帕克公司(乙方)与被告西安建大公司(甲方)签订《栖霞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栖霞服务协议》),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促成甲方获得栖霞市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委托事项”一项中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该项目引荐甲方与政府以及牵头部门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重要信息,提供前期规划、核算等一系列对接服务,并最终促成甲方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本合同中‘项目成功’是指甲方中标,并与当地政府签署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经营协议。”“乙方责任和义务”一节载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该项目的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运作及信息沟通。乙方应在积极参与甲方开展城市停车专项规划、梳理项目库、拟定投资总额和建设内容的前提下,配合甲方取得特许经营权等资质。协助甲方中标栖霞市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及与当地政府签署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经营协议。在甲方与当地政府签署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经营协议后,乙方应发挥商务协调作用,协调当地政府全面按照项目经营协议履行。”“咨询服务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一节载明:“甲方应按该项目投资总额(以中标额为准)的3%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报酬。项目成功中标,取得中标通知书,甲方与当地政府签署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经营协议后按照以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报酬;【1】甲方与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咨询服务报酬,支付金额为咨询服务报酬总额的75%”。【2】甲方经政府批准获得项目收费经营权,项目正式运营后一个月向乙方支付第二笔咨询服务报酬,支付金额为咨询服务报酬总额的25%。”“违约责任”一节载明:“1、项目成功中标后,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第四条第2、3款的约定及时全额的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报酬,则甲方除应立即全额付清该咨询服务报酬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乙方在项目持续过程中,如果不能发挥商务协调作用,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停滞或终止的,乙方需退还资询服务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返给甲方。3、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任一约定,应向甲方承担报酬总额【5】%的违约金,并按照甲方要求限期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向甲方承担报酬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生效与终止”一节载明:“合同自签字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因政府原因导致该项目的终止,则合同自动终止;如果该咨询服务没有成功,则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支付费用。如果因政府原因导致该项目在运营期间终止(乙方不存在违约),则甲方除已支付的费用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咨询服务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2020年11月6日,栖霞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山东阳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栖霞市智慧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中标人。2020年11月17日,栖霞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栖霞市智慧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定义与释义”一节载明:“特许经营期包含建设期及运营期,建设期自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日起不超过2年止。运营期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止。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栖霞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智能停车场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运营日指本项目运营达标之日。”2020年12月25日原告康泊帕克公司(乙方)与被告西安建大公司(甲方)签订《东营区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东营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内容除将《栖霞服务协议》中“咨询服务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的相关内容变更为“甲方应按该项目投资总额(以中标额为准)的3.5%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报酬。甲方与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咨询服务报酬,支付金额为咨询服务报酬总额的50%。甲方经政府批准获得项目收费经营权,项目正式运营后一个月向乙方支付第二笔咨询服务报酬,支付金额为咨询服务报酬总额的50%。”外,其余内容与《栖霞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相同。2020年12月16日,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中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西安建大公司发出《东营市东营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被告西安建大公司为东营区智慧停车项目中标人。2021年1月5日,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告西安建大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载明:“截止12月25日,你单位未按约定将本项目投资20229.11万元全部以货币形式注入项目公司,已经实质性违约。鉴于上述违约行为,特通知你单位,自本通知发出之日期,双方之间的协议终止。”2021年6月11日,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告西安建大公司设立的东营区智慧停车项目公司东营国驿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国驿公司)签订《东营区智慧停车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同日,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甲方)与被告西安建大公司(乙方)及东营国驿公司(丙方)签订《东营区智慧停车项目补充协议》,载明:“该项目2021年6月底开工建设,建设期一年,运营起始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并在补充协议备忘录中阐明,被告西安建大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中标后,因其资金运作原因,未能及时将建设资金汇入项目公司,甲方提出项目终止要求,事后双方一直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于6月10日共同确定了补充协议的内容,决定继续项目运行。2021年11月4日,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告西安建大公司、东营国驿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书》载明:“贵公司以实际表明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关于项目建设的主要义务,延迟履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主要义务,我单位现依法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对应的全部补充协议等协议。”

2020年12月1日,被告分五笔向原告康泊帕克公司转账共计240万元;2021年1月6日被告分两笔向原告转账共计100万元;2021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5万元;2021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5万元;202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万元;2021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5万元;2021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万元;2021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万元;2021年2月7日被告西安建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烟台国驿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国驿公司)向原告转账20万元;2021年2月23日,烟台国驿公司向原告转账17.5万元。上述转账除2021年2月7日烟台国驿公司向原告转账20万元用途备注“往来款”、2021年9月18日被告西安建大公司向原告转账5万元用途备注“预付停车场投资运营管理服务费”外,其余十三笔款项均在用途一栏备注“停车场投资运营管理服务费”。

庭审中,被告西安建大公司主张2020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子公司成都国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驿公司)签订了《青岛市城市停车项目运营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项目总价款为520万元,成都国驿公司为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技术咨询服务并交付了相关成果,原告尚欠成都国驿公司469.02万元技术服务费未支付。2022年2月1日,成都国驿公司将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被告西安建大公司,并于同日通过邮寄书面通知和向原告法人微信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已经生效。对于被告的此项主张,原告辩称该项目并未实际实施,成都国驿公司未向原告提供相应服务,原告与成都国驿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被告主张的债权、债权转让均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东营区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栖霞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栖霞城市级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标通知书》、《东营区智慧停车项目初步协议》、《东营区智慧停车项目补充协议》、《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普通贷记业务回单、当事人陈述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栖霞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东营区城市级停车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对原告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促成被告获得栖霞、东营两地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建设运营事宜进行了约定,双方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两地智慧停车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0年12月9日前向原告支付栖霞项目第一笔咨询服务报酬360万元(16000万元*3%*75%=360万元),2021年7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东营项目第一笔咨询服务报酬354.01万元(20229.11万元*3.5%*50%=354.01万元),若未依照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则应全额付清该协调咨询服务报酬1188.02万元(480万元+708.02万元=1188.02万元)。现被告西安建大公司共向原告支付款项467.5万元,原告康泊帕克公司虽主张其中2021年2月7日经烟台国驿公司向原告转账20万元用途备注“往来款”的款项系被告委托原告购买用于给烟台栖霞项目的服务人员发放的年货的款项,而并非服务费,但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该款项的性质予以佐证,本院依法将该笔款项确认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故被告尚欠原告咨询服务费720.52万元(1188.02万元-467.5万元=720.52万元)。被告虽主张其对原告享有469.02万元法定抵销权,但因该469.02万元的债权尚未明晰,被告主张该法定抵销权的基础尚不成就,被告可就该笔款项另行提起诉讼。被告虽主张,由于原告未能履行商务协调作用,导致东营项目被解除、栖霞项目陷入停滞未开工的状态,两地项目尚未进入运营期,不满足支付两份协议第二笔款项的条件。但由于原告方已经依照协议促成被告中标并与当地政府签署城市级智慧停车经营项目,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故本院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将剩余咨询服务费金额确定为720.52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违约金一节,因被告逾期付款之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对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但协议约定违约金以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明显高于法定标准,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将逾期违约金利率确定为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并因两份协议付款款项混同,将违约金起算时间确定为原告起诉之日的次日2021年8月10日为宜。

关于被告西安建大公司要求原告康泊帕克公司承担原告因违反东营、栖霞两地咨询服务协议违约赔偿金共计59.40075万元的反诉请求,被告主张原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商务协调作用,也没有向被告提供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导致东营项目被政府单方解除,栖霞项目陷入停滞,造成被告大量投入无法收回。但结合东营项目中标后被解除又恢复建设运行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聊天记录及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告西安建大公司、东营国驿公司出具的《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书》所载内容,原告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其配合被告取得特许经营权等资质、协助被告中标两地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及与当地政府签署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经营协议、并在被方与当地政府签署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经营协议后,发挥商务协调作用,协调当地政府全面按照项目经营协议履行的义务。故对被告的上述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7205200元,按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3.85%/年的利率计算支付该款项至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661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72661元,由原告青岛康泊***能停车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3661元,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负担69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负担部分于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被告西安建大静态交通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湛

人民陪审员  李宗秀

人民陪审员  董永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