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茂源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1129无锡茂源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与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民初1129号
原告:***源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漳工业园牌楼**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福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科进船业有,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船舶工业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传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李超,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源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源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向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