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6816号
原告:**,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五台山南路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XX6HF4G。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