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3639号
原告:**,男,满族,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路 杨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