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3639号 原告:**,男,满族,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路 杨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