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435号
原告:***,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以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