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2435号 原告:***,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沈阳北方联盟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以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