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蕊雨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6203某某与苏州某某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6民初620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华,王纯,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穹灵路2080号4幢。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苏州***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审判员  丁文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