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059号 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湖红路56号57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