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059号
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湖红路56号57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