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13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2号楼15层1501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02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尊路369号5幢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131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3,58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2021)沪0116民初1313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主要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列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舒盛铝业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473,58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