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鑫城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3民初5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0元,减半收取5480元,由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