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613号
原告:江苏新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睿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扬子花苑门面房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湟里芳若水暖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路162号。
经营者:***。
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道扬溧高速镇江南出入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睿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芳若水暖店、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9.5元、保全费3145元,合计761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