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1204执恢1089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33008,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2024)苏1204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执行人唐某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结案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苏1204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