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财保38号
申 请 人: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6151351.8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6101042000XXXXX008),对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2021年11月16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月22日在本院领取(2021)陕0725民初1913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615135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慧
书 记 员 杨 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