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全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训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2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东大街凤凰城A区02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训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03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19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训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标的为181925元。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