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16952、16953、16954、16957、16961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号东门百货广场大厦西座楼13楼89-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6623。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1811118476。
16952、16953、16961号案被告一:贵阳中国旅行社瑞金南路营业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25号贵州峰润喀斯特酒店七楼壹间办公室(709)[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F。
负责人:诸葛杰超。
16952、16953、16961号案被告二:贵阳中国旅行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2号(金桥饭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Q。
法定代表人:孙胜国。
16954号案被告:广西宇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号汇金苑11A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7。
法定代表人:黄世峰。
16957号案被告:广西南宁唐老鸭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四楼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F。
法定代表人:赵皖玉。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中国旅行社瑞金南路营业部、贵阳中国旅行社、广西宇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唐老鸭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25元,五案共计1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玉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饶文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