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执3311号
关于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成仲案字第556号裁决书立案。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20)成仲案字第556号裁决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特25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现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经审查,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成仲案字第556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书记员 张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