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特251号
申请人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泉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厨厨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案涉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纠纷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棕榈泉公司主张新厨厨房公司隐瞒了《主合同移交确认书》,导致仲裁裁决认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错误。经审查,棕榈泉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主合同移交确认书》复印件从形式上看系新厨厨房公司向棕榈泉公司发送的文件,根据一般常理,若该文件存在原件,应由受文方棕榈泉公司持有。棕榈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新厨厨房公司持有该原件,并故意隐匿拒不提交,故本院对棕榈泉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棕榈泉公司提出的其他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事由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对棕榈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棕榈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8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成仲案字第556号裁决:(一)棕榈泉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厨厨房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4392923.41元。(二)棕榈泉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厨厨房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利息(《成都棕榈泉费尔蒙酒店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760284.3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此期间已支付工程款的,按支付金额、时间扣减基数。《成都棕榈泉费尔蒙酒店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09590.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此期间已支付质保金的,按支付金额、时间扣减基数。《成都棕榈泉费尔蒙酒店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成都棕榈泉费尔蒙酒店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23048.2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新厨厨房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30531元(已由新厨厨房公司预交),由新厨厨房公司承担3053元,棕榈泉公司承担27478元。棕榈泉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27478元一并支付给新厨厨房公司。
驳回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成都棕榈泉联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冷 雪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董荣昌
书记员 唐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