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867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广州雪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9706.85元及违约金719912元等,因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划扣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4646.76元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8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的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