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丰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3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丰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南屏东桥工业区四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草围社区***3-1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新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205号1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珠海市丰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新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丰和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奕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