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阜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系阜城县恒兴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
被告: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富昌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闫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租赁费、租赁物损坏赔偿金、违约金等共计852568.58元人民币,被告保定市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庭给付原告**745000元人民币,双方即清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15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牟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