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与荆州市琴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02民初1408号
原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琴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诉被告荆州市琴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荆州市琴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琴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负担。
审判长佘军
审判员尚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月十一日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