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3民初5855号
原告: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谢石公路72号秀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永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驰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322号凯轩云顶公寓1栋、2栋2316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秀珀公司)诉被告湖南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秀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秀珀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秀珀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秀珀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当庭撤回此项诉清);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秀珀”字样;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秀珀”商标标识用于从事商业活动(原告当庭撤回此项诉清);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州秀珀公司成立于1984年3月6日,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努力,广州秀珀公司已将商标“秀珀”发展成为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1997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核准取得第1088621号“秀珀”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注册期限为199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秀珀”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1998年至2008年期间,广州秀珀公司多次获得“消费者满意产品”“推荐使用产品”“2016年度防水涂料影响力品牌”“2017年度中国地坪行业品牌20强”“中国房地产地坪涂料采购首选实力品牌”“2018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地坪漆类首选品牌”等荣誉。被告湖南秀珀公司将“秀珀”字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等行为侵害了原告广州秀珀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字号中使用了“秀珀”商标字样,同时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也使用了“秀珀”商标字样,但原告从未授权被告使用“秀珀”商标。被告该行为极易使得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形式的关联关系,侵害了原告公司企业名称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秀珀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秀珀公司成立于1984年3月6日,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曾先后使用广州秀珀化工厂、广州秀珀化工有限公司、广州秀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称。1997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广州秀珀公司取得了第1088621号“秀珀”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油漆、涂料、染料、着色剂、食品着色剂、颜料、油墨。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秀珀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类油漆、涂料、染料商品上的“秀珀”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外,“秀珀”注册商标被列入广州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名单,并先后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
被告湖南秀珀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4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建筑设备租赁;国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非金属矿产品、体育场馆设施、建材、经营材料的批发、化工产品、防水材料、防腐材料、水性涂料的销售。
原告聘请律师花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秀珀公司成立于1984年,经其多年商业经营,“秀珀”品牌产品在市场占有率和公众熟识度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优势,广州秀珀公司的“秀珀”文字商标系驰名商标,“秀珀”注册商标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湖南秀珀公司使用与广州秀珀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广州秀珀公司基于该商标所产生的名气与良好声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南秀珀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误认和混淆等不良影响,因此湖南秀珀公司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湖南秀珀公司应当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由于广州秀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湖南秀珀公司在上述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获利或广州秀珀公司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本院根据广州秀珀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性质、影响程度、广州秀珀公司为制止湖南秀珀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湖南秀珀公司赔偿广州秀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秀珀”字样;
二、被告湖南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湖南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丁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唐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