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执1530号之六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0005438601103000000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9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法官助理高小亮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