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3执6039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505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05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 维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陈铁军
代理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