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7862号
原告: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留邻庄村033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庆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歌旗,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通达路与清河南路交汇北盛世馨园小区沿街02。
法定代表人:于连江,总经理。
被告: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辰路西段南侧高新区协同发展产业园D12幢。
法定代表人:解志刚,总经理。
被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福华路15号405、406。
法定代表人:欧阳讲继,职务经理。
被告: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谢石公路72号秀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永岳,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亮,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艺公司)与被告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渥公司)、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鑫公司)、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珀装饰公司)、广州秀珀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珀化工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被告秀珀装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鲁1311民初786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秀珀装饰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鲁13民辖终10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在线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歌旗、被告京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志刚、秀珀装饰公司与秀珀化工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苏浩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京鑫公司、秀珀装饰公司连带支付翔艺公司票据款10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秀珀化工公司在出资范围内就秀珀装饰公司所负的翔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京鑫公司、秀珀装饰公司、秀珀化工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翔艺公司与优渥公司存在贸易关系,2021年7月19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翔艺公司向其出售卫生洁具若干,总货款为1016000元,支付方式采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合同签订后,翔艺公司依约履行自身合同义务,2021年9月13日,翔艺公司经优渥公司背书转让获得案涉票据:票面金额为101万元,出票日期:2020-11-13,汇票到期日:2021-11-13;另优渥公司、京鑫公司、秀珀装饰公司分别系案涉票据背书人、背书人、收票人,秀珀化工公司系秀珀装饰公司独资股东。翔艺公司在案涉票据到期日后向案涉票据承兑人提示付款并遭到拒绝,翔艺为行使票据追索权特诉至法院。秀珀化工公司系秀珀装饰公司独资股东,如其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在出资范围内就秀珀装饰公司所负的翔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优渥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京鑫公司辩称,同意接受调解。
秀珀装饰公司辩称,如调解方案合适,同意调解。但不认可翔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是票据追索纠纷,票据追索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本案不符合形式要件。
秀珀化工公司辩称,秀珀化工公司不是适格被告,秀珀化工公司不是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各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综合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19日,翔艺公司(乙方、卖方)与优渥公司(甲方、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卫生洁具,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售后及退换服务。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在发货后20日内付清余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现金或承兑汇票付款全部到账后开具同等额的发票。合同签订后,翔艺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依约履行交付义务。2021年8月13日,优渥公司向翔艺公司背书转让金额为101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用于支付货款。汇票到期后经翔艺公司申请付款被拒付。因此翔艺公司以背书人优渥公司、京鑫公司、秀珀装饰公司、背书人秀珀装饰公司的独资股东秀珀化工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电子商业承兑票据及背书信息记载,票据号码230282100003320201113768900635,出票日期为2020-11-13,汇票到期日2021-11-13,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出票人、承兑人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10.000.00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记载“可以转让”,后该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现由翔艺公司持票。
另查明,秀珀装饰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秀珀化工公司一人,两公司均提供了2019、2020年度各自独立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庭审中,秀珀装饰公司提供解志刚出具的为票据兑付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函,要求解志刚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翔艺公司基于购销合同关系从优渥公司处背书受让了诉争票据,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作为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后,翔艺公司申请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票据追索权的条件成立。翔艺公司据此请求京鑫公司、秀珀装饰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项10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汇票金额的利息,可自汇票到期日即2021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翔艺公司要求秀珀化工公司在出资范围内对秀珀装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秀珀装饰公司、秀珀化工公司均提供了各自独立财务报表,不能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秀珀装饰公司主张与解志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可另行处理,本案不予评判。优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和应诉,视为放弃了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金额10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临沂翔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890元,由被告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京鑫万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