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8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夏,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育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齐,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志和,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西京城建总公司(以下简称西京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志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7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冶公司预交上诉费1727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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