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81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生,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46891612K。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被告: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息陬镇高铁东站西600米孔子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7845785R。
负责人:刘冀彦,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李福生、被告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欠原告工程款333922.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年利率为6.55%;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年利率为3.85%);2、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曲阜高铁文化新城项目部签订了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进行土方开挖、运输,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计算,综合单价为人民币15元/m3,由原告自负盈亏包干施工,付款方式为:土建到主体结构封顶付80%,验收合格后付至95%,留5%质保金时间壹年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履行了合同,完成了土方挖运工程。为此,被告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项目经理陈中荣、蒋信宏于2014年1月28日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实确认,并签发了工程量确认单。依据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为人民币15元/m3,台班每小时26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383922.28元。因承包人未对该工程的主体部分进行施工,本案被告以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给原告工程款。而实际情况为承包方未对主体进行施工,形成烂尾工程,故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不再适用,应以被告出具的工程量证明单(2014年1月28日起)支付,以上事实可见2019年10月7日曲阜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经原告每年催要工程款,被告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仅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了原告工程款5万元,尚余333922.28元工程款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之权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原告完成的土方挖运工程量,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1月28日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52115元整,双方签署了结算单,在2020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工程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结算,并且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承诺书,证实了被告不再拖欠原告工程款,全部债务全部结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6日,原告***与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曲阜高铁文化新城项目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承包内容为土方开挖、运输(不含工程桩桩间土),工程地点为曲阜高铁新区火炬企业总部基地-商务中心(曲阜东站西侧),工程量的计算以实际发生量计算,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和新增工程时,经项目部确认工程量和价款后补充签证,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人民币15元/m3计算,付款方式为土建到主体结构封顶付80%,验收合格后付至95%,留5%质保金时间壹年满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1月28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陈中荣、蒋信宏作为证明人在4#商业中心基坑及支护桩挖土外运工程量材料上签字。2020年1月22日,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通过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账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今收到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次支付的工程款伍万元,截止到目前,本人(公司)就曲阜高铁新区项目所欠各类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本人(公司)与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另查明,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冶一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告出具承诺书,认可收到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次支付的工程款50000元,就曲阜高铁新区项目所欠各类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其与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该承诺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承诺约定,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同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原告***应按照承诺约定,不应再向二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该承诺书系在被告的胁迫下出具的,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能就此举证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8元,减半收取315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