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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技有限公司与丹东市五纬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沙河镇街8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市五纬小学,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振安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小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五纬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604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