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7民初1181-1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文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27MA40L0Q01,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万家坪居委文家寨12号。
负责人:杨尚儒,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杨尚儒,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FUKQ1A,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栋。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绥宁分公司、杨尚儒、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楚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玉娟
书 记 员 罗紫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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