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23民初1067号之一 原告:***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万埠镇万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8WXH6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执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道310号1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75PMTXD。 负责人:***。 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0383(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FUKQ1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华祥喜度大厦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13152318A。 法定代表人:周叶**。 被告:***,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6元,减半收取计5,713元,财产保全费4,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兴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 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