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5执1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邬树村。
被执行人*志丹,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8日权利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志丹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志丹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4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266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志丹于2017年1月25日付100000元,余款在2017年8月30日付清。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因为履行时间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