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鑫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执字第0082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鑫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庐阳产业园徽商钢材市场东区316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6586-X。
法定代表人:贾贤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06927-6。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国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昌岭路,组织机构代码68209868-1。
法定代表人:郑齐敬,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2538-1。
法定代表人:金艳艳,总经理。
合肥鑫瀚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鑫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秀群
审 判 员  刘 泉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佳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