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05号
原告: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原名称:莱芜市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东,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姜鹏涛。
被告:***,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娱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通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娱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通源公司与亿娱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迪趣欢乐小镇战略合作协议》于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0年4月14日解除;2.亿娱公司返还通源公司诚意金60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对亿娱公司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7日,亿娱公司成立。2015年6月16日,许某某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某某将所持有的亿娱公司100%股权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2015年6月23日,亿娱公司股东由许某某变更登记***。2017年2月28日,亿娱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登记为10,000万元。2017年8月26日,通源公司向亿娱公司支付诚意金600,000元。2017年8月28日,通源公司与亿娱公司签订《迪趣欢乐小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通源公司愿意与亿娱公司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合作布局亿娱公司在全国的业务,参与亿娱公司项目的强电施工;该合作协议签署时,通源公司向亿娱公司缴纳1,000,000元诚意金,作为该协议的履约保证,支付方式为该协议签约三日内支付;双方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时此诚意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通源公司连续两个工程不能中标亿娱公司将收取的诚意金无息退还给通源公司,同时该协议自动终止;该协议双方合作期限为长期合作;等等。2017年11月8日,***与迪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亿娱公司9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迪娱公司。2017年12月18日,亿娱公司股东由***变更登记为***、迪娱公司,企业类型由自然人独资变更登记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年4月1日,上海亿一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迪娱公司)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亿一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亿娱公司90%股权作价1元转让***。2019年5月17日,亿娱公司股东由***、迪娱公司变更登记为***,企业类型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登记为自然人独资。截至开庭之日,亿娱公司未提供任何工程项目供通源公司投标,且合同所涉工程早已由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政府接管。
通源公司认为,通源公司始终未能中标任何工程项目,亿娱公司应当退还通源公司诚意金600,000元并承担应当退还之日起算的利息损失。***作为亿娱公司与通源公司签订《迪趣欢乐小镇战略合作协议》并收取诚意金600,000元时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亿娱公司财产,***应当对亿娱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亿娱公司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通源公司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迪趣欢乐小镇战略合作协议》、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亿娱公司工商内档资料、企查查信息、《股权转让协议》三份原件。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对通源公司陈述的上述主要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20年1月9日,本院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至亿娱公司住所地。2020年4月14日,本院以公告方式向亿娱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本院认为,通源公司与亿娱公司签订《迪趣欢乐小镇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总则所列民事行为无效情形,双方均应恪守。亿娱公司订立上述合同后两年多时间未履行任何义务,通源公司订立合同目的已然落空。通源公司主张确定《迪趣欢乐小镇战略合作协议》于2020年4月14日解除,并主张亿娱公司返还诚意金6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是否应当对亿娱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评判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立法目的是规制假借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亿娱公司签订《迪趣欢乐小镇战略合作协议》并收取通源公司诚意金600,000元时,亿娱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为***。亿娱公司之后虽然曾变为了两个股东,但亿娱公司财产被侵吞的事实在变更之前即已发生,因此***仍须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遑论,***将亿娱公司90%股权以1元价款转让后,又以1元价款受让,显然系为规避***对亿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娱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迪趣欢乐小镇战略合作协议》于2020年4月14日解除;
二、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诚意金600,000元;
三、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上海亿娱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