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

莱芜市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赢牟西大街48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三和工业园2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莱芜市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2018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
2018年10月28日,本院向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各银行或没有设立账户,或账户余额为0,或仅有少部分数额;无支付宝开户,无财付通开户;无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10月29日向庆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情况,被执行人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庆云县宜弘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既不履行法律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对其已限制高消费。
2019年4月6日,本院再次提起总对总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通源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以短信方式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423执1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建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