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莱芜银河电气集团鲁中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2191号之一
原告: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鹿鸣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于文波。
被告:莱芜银河电气集团鲁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西牛泉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文波、莱芜银河电气集团鲁中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文波、莱芜银河电气集团鲁中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41元,由原告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