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459号
申请人: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鹿鸣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于文波。
被申请人:莱芜银河电气集团鲁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西牛泉村。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0万元存款或者其他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文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威海昆嵛支行银行存款15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于文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文登米山分理处银行存款11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于文波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文登支行大观园分理处银行存款40000元。
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