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4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鹿鸣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于文波。
被申请人:莱芜银河电气集团鲁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西牛泉村。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459号执行裁定书。因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于文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威海昆嵛支行银行存款150000元。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于文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文登米山分理处银行存款110000元。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于文波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文登支行大观园分理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亓新秀